需要了解一下创意产业这个词:

来源:http:http://info.toys.hc360.com/2006/05/2409113571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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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创意产业”的概念解释

1、“创意产业”、“文化创意产业”的提出

“创意产业”(Creative Industry),又译“创意经济”、“创造性产业”。是在全球化消费背景下,推崇智力创新、强调文学艺术作品的创作与传播(即文化活动)对经济的支持与推动作用的新兴理念、思潮和实践活动。

提出背景是, 1997年,英国的布莱尔当选首相之后,宣布成立“创意产业特别工作组”,专门研究世界及英国后工业时代的经济发展形势,为英国制订在知识经济、信息时代的发展战略提供方向。

该工作组的研究报告中,给“创意产业”(Creative Industry)做出了如下定义:“创意产业”就是源于个人创意、技巧和才华,通过知识产权的开发和运用,而形成具有创造财富和就业潜力的行业。”

2、有关概念的传承与本质

“文化创意产业”的概念,并不是从经济学角度对文化活动的唯一概括。

对于“文化创意产业”、“版权产业”、“版权文化产业”、“文化产业”等概念,我个人的观点是:

“创意产业”的概念侧重于是对“智力创造行为”的肯定;

“版权产业”的概念是侧重于对“智力创造成果”的肯定;

“文化产业”是对整个“智力创造行为与智力创造成果的传播”的综合。

3、“文化创意产业”的范畴

按照英国政府和专家的意见,“创意经济”的范畴包括13个行业,即:广告、建筑、艺术和文物交易、工艺品、设计、时装设计、电影、互动休闲软件、音乐、表演艺术、出版、软件、电视广播等等。另有专家则认为,“创意产业”应当包括音乐、戏剧、卡通、唱片、无线电、电视、建筑、软件设计、玩具、书籍、旅游、广告、时装、工艺、摄影和电影。

从本质上看,所有这些概念都是从不同角度对“经济的文化化”和“文化的经济化”的概括,是对知识作为最具活力、最具价值创造力、最具可持续的生产要素的广泛认同,其核心均是基于“智力创造”,都离不开大众传播。

如果按照产业划分,它应当归入“第三产业”的范畴;如果按照价值划分,它就应当属于一个地区或一个国家的“软实力”了。这个“文化被产业化”之后所形成的产业,是一个由市场化的行为主体实施的,以满足人们的精神文化消费需求为目的而提供文化产品或文化服务的大规模商业活动的产业集群。

同时,从国际经验看,这个产业(无论冠以何种名称)的兴起与繁荣,都是在贸易全球化、信息传播技术化、智力成果(即知识)经济化的必然发展结果。在“文化的经济化”、“产业化”比较成熟的地区与国家,它总是存在着一个产品设计、产品生产(加工)、产品推广、产品销售、产品消费和产品服务等完整的链条。而在其中最关键的又是中介服务人员的增加、中介服务环节机构的膨胀。因此,在经济落后、信息技术不发达的地区和国家,我们通常也就只能看得到“文化”,却看不到文化的“产业化”了。

“文化创意产业”的法律问题

“文化创意产业”所涉及的行业都离不开被视为主体的“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文化艺术”和“文化休闲娱乐”四大行业,离不开被喻为高新技术产业的“软件及计算机服务”和“网络文化服务”两大行业以及被喻为传统行业的“设计策划”,离不开“知识产权”的保护。由于这些行业无一例外地都以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创作者的创作活动为基础,以传播他们创作的作品为手段,以把这些作品变成精神产品(即商品化)作为目标,因此可以说,在这些行业的“知识产权”中,最重要的就是“版权”了。

而正是由于充分意识到“文化创意产业”的基础就是因“作品创作”而形成的“版权”或者由“版权保护”的“作品”,正是充分认识到没有“创作”就没有“作品”,没有“作品”就没有“传播”,没有“传播”就没有“产业”,这些国家的政府、民间组织和企业,才把大量的精力投入到“知识产权”——特别是“版权”的保护之中,并且越来越普遍地把“打击侵权盗版行为”作为一项国家战略,提升到国家之间的双边关系、多边关系乃至全球关系的高度。

“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和繁荣,当然离不开其他部门的工作,也离不开其他的法律保护,不过,单从“版权保护”的角度讲,我们要走的路还是很长的,我们要做的工作也很多。下面这些现象恐怕都是需要我们立即着手解决的。

1)全社会对“版权”的经济、社会价值认识不足,消费者个人和单位的版权法律观念淡薄,对购买、使用侵权盗版制品的危害缺乏认识。同时,从事“文化创意”工作的单位和个人也存在着“版权保护”意识淡薄的问题,他们一边侵害他人版权、一边忽视自我保护的现象,也是十分普遍的。

2)我国的版权法律、法规、规章尚不健全,存在着一些不明晰的空白,如:对网络传播作品的保护、对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版权的贸易规则,等等,给版权的管理、执法和贸易带来了极大的不便。

3)版权的服务、执法、管理体系尚不尽完善。版权管理、执法队伍偏小,版权管理、执法手段落后,影响了版权法律的宣传与普及,影响了侵权案件的调处水平和盗版行为的打击力度;版权服务机构的单一、服务范围的狭窄、服务理念的落后,影响了版权服务水平和质量的提高。

4)整个“文化创意产业”内部分工不足,人们注重作品的创作与传播,却忽视了版权的中介服务;从事“文化创意”工作的个人缺乏必要的版权法律知识和版权交易经验,却要负责自己作品的转化和版权管理;从事“文化创意”的单位缺乏内部版权管理制度,普遍没有专业的版权工作者。在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中间,急切需要分出中介和代理服务。

5)由于整个“文化创意产业”中版权的中介代理体系尚未形成,版权代理制度尚未建立,各类作品的版权代理行为长期很不规范,在版权的交易、结算、履约、使用等方面普遍缺乏诚信制度和调节机制。

文化创意产业的境外经验

在国际“文化创意产业”领域,比较著名的研究学者有:经济学家凯夫斯( Caves )、约翰·霍金斯(Howkins)、理查·弗罗里达(Florida)、约瑟夫·奈、米切尔·J·沃尔夫、约瑟夫·派恩和詹姆斯·吉尔摩等。

约瑟夫·奈说:“在信息时代,资本、自然资源,甚至土地不见得是财富。今天投资驱动型(investment driven)经济已经走到尽头,我们必须转向创新驱动型(innovation driven)经济与知识驱动型经济的领域。它需要新思维、新知识来推动。”

米切尔·J·沃尔夫在《娱乐经济》中指出:“文化、娱乐——而不是那些看上去更实在的汽车制造、钢铁、金融服务业——正在迅速成为新的全球经济增长的驱动轮”。

两位“体验经济”理论的创立者——约瑟夫·派恩和詹姆斯·吉尔摩,在其最新著述中更一针见血指出:世界经济正在经历从产品经济,到服务经济,再到体验经济的转变,其“新鲜之处在于:体验本身代表一种已经存在但先前并没有被清楚表述的经济产出类型”。

约翰·霍金斯的《创意经济》在其著作中指出:“拥有主意的人开始变得比使用机器的人能量更大,在很多情况下,甚至胜于那些拥有机器的人。”

理查·弗罗里达(Florida)在《创意阶层的崛起》中指出:创意在当代经济中的异军突起表明了一个职业阶层的崛起。在他看来,美国社会已分化成四个主要的职业群体:农业阶层、工业阶层、服务业阶层和创意阶层。创意阶层包括一个“超级创意核心” (super- creative core),这个核心由来自“从事科学和工程学,建筑与设计,教育,艺术,音乐和娱乐的人们”构成……他们的工作是“创造新观念、新技术和或 新的创造性内容。”除了这个核心,创意阶层还包括“更广泛的群体,即在商业和金融,法律,保健,以及相关领域的创造性专业人才。”

从各国和地区的实践看,英国早在1988年就将“创意产业”列为重点产业,伦敦同时将创意产业作为核心产业,创意产业更被市长肯·利文斯通誉为“今后世界经济增长的主要动力”。美国新英格兰地区于2001年6月提出《创意经济计划:新英格兰创意经济投资蓝皮书》。新加坡在1998年将创意产业定为21世纪的战略产业、出台《创意新加坡》计划,并于2002年9月全面规划了创意产业的发展战略,称要树立“新亚洲创意中心”的声誉,要成为“一个文艺复兴城市”“一个全球的文化和设计业的中心”“一个全球的媒体中心”。我国香港地区2002年9月推出研究报告全面梳理了香港创意产业的现状。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的政府也都对创意产业进行了研究和规划。

根据经济学家约翰·霍金斯的《创意经济》书中的统计,全世界创意经济每天创造220亿美元,并以5%的速度递增。在一些国家增长得更快,美国为14%,英国为12%。

在全球最早提出“创意产业”的英国,1997—2001年间整体经济增长70%,而创意产业增长93%,年增长率达到8%,是同期英国总体经济增长2.6%的3倍多,成为英国发展最快的产业,显示了英国经济从制造型向创意服务型的转变。

根据英国文化媒体体育部发表的《创意产业专题报告》:

2000年,英国的创意产业增加值已超过500亿英镑,占国内生产总值的7.9%,年增长率是其他产业的3倍,达到9%;提供岗位115万个,占总就业人数的4.1%。

2001年,英国的创意产业产值约为1125亿英磅,占GDP的5%,已超过任何制造业对GDP的贡献;2001年,创意产业占总增加值(GVA)的8.2%。

2002年,英国的创意产业增加值达809亿英镑,已经成为仅次于金融服务业的第二大产业,创意产业行业内约有122000家公司在“部际商业注册机构”注册。到2002年6月,创意产业雇佣总人数为190万,其后继续增长,成为雇用就业人口的第一大产业。以增加值计算,软件自2002年取代服装成为最大的创意产业。

2003年,英国“创意产业特别工作组”指出,用就业和产出衡量,伦敦的创意产业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性,已经超过了金融业。一年中前来伦敦的境内外游客在艺术文化方面的花费超过了60亿英镑。

创意产业界定的类型

所谓“创意产业”就是将人们平时常说的“点子”、“主意”或“想法”产业化形成价值,并带来就业的产业。 即指通过创新及设计使文化产生更大经济效益。

现代创意产业, 又称文化创意产业, 又称创意经济。

在实际的政策运用或政府的产业统计中,由于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阶段以及文化背景的不同,对创意产业内涵与外延界定也存在一定的差异。大致有三类:

一是以英美为代表的欧美型,其创意产业以文化产业为主体,较多地涵盖精神产品层面;

二是以日韩为代表的亚太型,其创意产业以文化产业和产业服务为主体,兼顾了精神产品和物质产品两个层面;

三是以中国大陆为代表的本土型,其创意产业以产业服务为主体,更突出地强调物质产品层面。

创意产业大师

国际知名的创意产业大师有比尔. 盖兹, 李光耀, 范光陵, 李嘉诚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