偶尔发现这是一个较为热门的话题,原因是2005年出台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增设了学生权益救济制度,明确规定了学生对处分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诉权,明确规范了学校受理学生申诉处理的组织机构、受理程序等。相对于1995年《教育法》里只规定学生有申诉权而缺乏具体实施办法,意图显然。

故而搜来的26篇文章,仅有3篇是05年之前的,05年4篇,而06年一共14篇,07年5篇。年度分布体现了我们“紧随政策”研究的有趣现象。在潮流到来之前而行的早起者,为浙江大学,自1999年即开始设计校内学生申诉制度。

各种文章涉及到的学生申诉,分三类:学生申诉权,学生申诉制度(包括组织结构,处理等),学生申诉立法。仅有2篇文章是主张学生申诉需要立法的,4篇文章专门分析了学生申诉权。其他文章均属于贯彻执行新《规定》的成果:探讨申诉制度的建立,申诉受理机构的运行等等。仅仅到了2007年,才有了一篇文章是研究两岸比较的,这与过去一做法出现立即到其他地区或国家寻求依据与对照似乎迥然。

两种思路:

从问题入手,分析性质定位;

解说不同性质定位,借以解释各种问题。

视角:法律;高校管理;社会环境;

问题:申诉范围;申诉时效;申诉委员会的组成;

性质:是否需要立法?是高校内部问题吗?

(陈述观点,陈述理由,分析,结论。)

ps.各处法律或规定的条文摘抄:

中文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发布时间:1995-3-18,实施时间:1995-09-01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3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

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中文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发布时间:1998-8-29,实施时间:1999-01-01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

第五十三条……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中文名称:教育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发布时间:1999-05-25,实施时间:1999-05-25

制定单位:教育部,发布单位:教育部

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1999 第20号 (总号:947)

(二十九)为落实《高等教育法》有关保护高等学校和教师、学生合法权益的规定,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建立和健全行政复议和教师、学生申诉制度,依法保护高等学校和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

中文名称:教育部关于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的意见

实施时间:1999-12-02,发布时间:1999-12-02

发布单位:教育部

六、积极推进依法治校。……依法规范校内各种管理制度,切实保护学校、教职工和 学生的合法权益,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对侵权行为进行查处。……

中文名称: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制度规定

发布时间:2005-3-25,实施时间:2005-09-01

发布单位:教育部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五)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第五十九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 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